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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店药师上岗要持证

新闻来源:互联网  阅读数:  更新时间:2008-10-11 8:13:46  进入论坛
本报讯(记者  张虎林)记者从泰州药监局获悉,根据新出台的《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》,10月8日开始,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应将《药师上岗证》和药师作息时间表悬挂于营业场所内醒目处。药师在岗时,应佩戴标明其姓名、职称、岗位等内容的胸卡,为市民安全购药提供参考。
    《办法》规定,即日起,各级各类药学技术人员须通过药监部门组织的上岗考试取得《药师上岗证》。登记备案后,方可在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担任药师。现有药品零售企业已在岗药师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《药师上岗证》,否则不得继续接受聘用。
    《办法》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加强对驻店药师的考核管理,督促其履行岗位职责,不得发生药师脱岗现象。药师不在岗时,药品零售企业应出具告示,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。
    据介绍,今后,药监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时,如发现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无药师在岗,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并在《药师上岗证》上予以记录。年度内药师两次无故不在岗,其《药师上岗证》自动失效,不得继续聘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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