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报讯 (记者李秋萌)昨天,市发改委发布通知,7月30日起,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对收费标准、药品规格等内容进行公示,并向患者提供价格费用清单。
通知要求,从7月30日起,北京各级、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,通过电子触摸屏、公示栏、价目表等方式进行价格公示;救护车也应在车内显著位置公示价格。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,药品名称、规格和价格,医用材料的计价单位、生产厂家等。此外,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、药品、医用材料等价格费用清单。门(急)诊则应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费用清单。对于住院患者,医疗机构应明确告知住院患者费用查询方式。患者出院时,应向患者提供费用结算清单。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公示价格的,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。
■马上就访
卫生局:公示制度已落实
昨天,市卫生局表示,几年前,市卫生局已要求各医院在显著位置对药品价格、服务等信息进行公开。卫生局在检查各医院落实情况的同时,还严格执行市发改委对每类药品的价格要求及调整。除各大医院外,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已对各项药品及服务进行“明码标价”。
“每个医院都设有物价部门及投诉箱,患者如果对药品价格有疑问,可及时向医院反映。”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针对市发改委昨天下发的通知,将对各医疗单位的公示情况做进一步的检查及规范。此外,目前在本市各大医院就诊的患者,基本都会收到医院开据的当日就诊情况明细,其中包括药品名称、剂量及价格等详细信息。住院病人如想详细了解病情,还可以将病历复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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